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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出口腊肠检验规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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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时间:2004-02-04 10:27:58.53 肉业行业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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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
出 口 腊 肠 检 验 规 程
SN/T o222.2—93
Rule of inspection for export
sausage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1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腊肠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经加工、调料灌制、烘烤制成出口腊肠的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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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标准
GB 5009.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.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测定方法 GB 5009.44
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 9695.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 GB 9695.15
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 SN 0168~0178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检验方法
3 检验
3.1 原辅材料的检验 3.1.1
原料:猪肉按 ZB X04 005检验,干肠衣按 ZB B45 003检验。 3.1.2
辅料:用于加工腊肠的白砂糖、酒、食盐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应符合食 品卫生和质量要求。 3.2 成品检验 3.2.1 抽样 3.2.1.1
抽样原则: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随机抽样,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随机抽样。 3.2.1.2 抽样数量:100箱以内抽 3箱,超过 100箱的按 1%增抽。不足
100箱按 100 箱计。感官检验,按扦取的数量,每箱抽样不少于 50% 。理化检验、微生物检验,在 感观检验所扦样品中,每箱抽取 4
根,每批样品不少于 2000g。 3.2.2 感官检验 3.2.2.1 规格,见表 1: 表
1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规 格 │ 腊肠长度,cm │ 肠衣扁径阔度,
mm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特级腊肠 │ 18±1 │
30~32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一级腊肠 │ 14±1 │
28~30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节 肠 │ 6.3±0.5 │
28~30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3.2.2.2
组织状态:肠衣干燥完整、紧贴肉馅,切面坚实,外形有干缩细密的皱纹,硬 度适中并有弹性,肥肉颗粒均匀,不带毛和其他污物,不允许空肠、泡肠和出现粘液。 3.2.2.3
色泽:肥瘦肉色泽分明,肥肉呈乳白色,瘦肉呈暗红色或玫瑰红色,有光泽,外 层映出肠衣的本色,不呈红白混色,不允许暗褐色和血污。 3.2.2.4
气味和滋味:具有腊肠固有的浓郁香味及甜咸味,无酸味、油腻味和其他异味。 3.3
理化检验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,见表2: 表2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项 目 │
指 标│ 检 验 方 法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水分,% │ ≤20 │ 按 GB
9695.15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食盐(以 NaCl计),% │ ≤8 │ 按 GB
9695.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蔗糖,% │ ≤20 │ 按 GB
5009.8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酸价(以 KOH计),mg/g 脂肪 │ ≤4 │ 按
GB 5009.44中 12.3条规定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亚硝酸盐(以
NaNO2计),mg/kg │ ≤20 │ 按 GB
5009.33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硝酸盐(以 NaNo3 计),mg/kg │ ≤500
│ 按 GB 5009.33镉柱法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3.4
微生物检验 按 SN 0168~0178进行检验。 3.5 包装检验 3.5.1 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 GB
5033规定要求。 3.5.2 包装纸箱及衬垫材料须坚固、干燥、清洁、无霉、无异味、标记清晰、准确美 观,适于贮存和长途运输。 3.5.3
加工后的腊肠须凉至室温,经检验合格后,按每把净重 2.5 kg装箱,每箱净重 15 kg,装箱须整齐美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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贮存、运输
4.1 贮存库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和发霉,库温25℃以下,相对湿度在 85%以下。 4.2
按批号和生产日期分别堆垛,须批次清楚,先进先出。堆垛离墙 50cm,垛底必须有 垫衬板,离地面 10 cm。 4.3 经检验合格后应在 10 d
内发运,超过 15 d未发运的需重新检验。 4.4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,无异味,无漏水,车型须确保出口腊肠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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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规则
5.1 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抽样检验,经检验合格,出具厂检合格单,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出厂。 5.2
属于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进口国卫生当局的限量标准,进口国无限量规定的可按合 同、本标准判定。 5.3
检验不合格的产品,凡属有碍安全卫生、酸败变质、发霉、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超过 标准规定者,不予复验,不得出口。 5.4 经检验不属于
5.3原因的不合格产品,报验人要求复验时,必须进行返工整理, 并有返工整理记录,复验只限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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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庆国、欧阳士平、伍满支。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
1993-05-10 批准 1993-07-01 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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