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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出口腊肉检验规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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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时间:2004-02-04 10:27:16.953 肉业行业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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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
出 口 腊 肉 检 验 规 程
SN/T 0222.1—93
Rule of inspection for export
bacon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1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腊肉的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经腌制、烘烤而成的出口腊肉的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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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标准
GB 5009.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.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测定方法 GB 5009.44
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SN 0168~0178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检验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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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
3.1 原辅材料的检验 3.1.1 原料:按 ZB X04 005检验。 3.1.2
辅料:用于加工腊肉的白砂糖、酱油、酒、食盐、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应符合 食品卫生和质量要求。 3.2 成品检验 3.2.1
抽样 3.2.1.1 抽样原则: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随机抽样,出口检验按报验批次随机抽样。 3.2.1.2 抽样数量:100箱以内抽 3箱,超过
100箱的按 1%增抽。不足 100箱按100 箱计。感官检验,按扦取的数量,每箱抽样不少于 50%
。理化检验、微生物检验,每箱 抽取一块,每批样品不少于 2000g。 3.2.2 感官检验 3.2.2.1 规格:长度 33~35 cm,任取
10 块总重 1 250~1 500g。 3.2.2.2
组织状态:呈长条形,上下平整,形状整齐,肉身干爽结实,硬度适中并有弹 性,不带毛和和其他污物,不允许皱皮和疤伤影响美观。 3.2.2.3
色泽:外表呈黄褐色与金黄色相间并有光泽,切面瘦肉呈玫瑰红色,肥肉呈 透明金黄色。 3.2.2.4
气味和滋味:具有腊肉固有的浓郁香味及甜咸味,无酸味、油腻味和其他异 味。 3.3
理化检验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,见下表: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项 目 │指 标│ 检 验
方 法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水分,% │ ≤20 │按 GB
5009.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食盐(以 NaCl计),% │ ≤8
│按 GB 5009.44中 12.2条的规定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蔗糖,% │ ≤10
│按 GB 5009.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酸价(脂肪,以 KOH
计),mg/g │ ≤4 │按 GB 5009.44中
12.3条规定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亚硝酸盐(以
NaNO2计),mg/kg│ ≤20 │按 GB
5009.33盐酸萘乙二胺法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硝酸盐(以 NaNo3
计),mg/kg │≤500 │按 GB
5009.33镉柱法测定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3.4 微生物检验 按 SN
0168~0178进行检验。 3.5 包装检验 3.5.1 外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 GB 5033规定要求。 3.5.2
包装纸箱及衬垫材料须坚固、干燥、清洁、无霉、无异味。标记清晰、准确 美观,适于贮存和长途运输。 3.5.3
加工后的腊肉须凉至室温,经检验合格后,按每把净重 2.5 kg装箱,每箱净重 15 kg,装箱须整齐美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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贮存、运输
4.1 贮存库必须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和发霉,库温在 25℃以下,相对湿度在 85%以下。 4.2
按批号和生产日期分别堆垛,须批次清楚,先进先出。堆垛离墙 50cm,垛底必须有 垫衬板,离地面 10 cm。 4.3 经检验合格后应在 10 d
内发运,超过 15 d 未发运的需重新检验。 4.4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,无异味,无漏水,车型须确保出口腊肉的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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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规则
5.1 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抽样检验,经检验合格,出具厂检合格单,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出厂。 5.2
属于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进口国卫生当局的限量标准,进口国无限量规定的可按合 同、本标准判定。 5.3
检验不合格的产品,凡属有碍安全卫生、酸败变质、发霉、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超过 标准规定者,不予复验,不得出口。 5.4 经检验不属于
5.3原因的不合格产品,报验人要求复验时,必须进行返工整理, 并有返工整理记录,复验只限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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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庆国、伍满支、欧阳士平。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
1993-05-10 批准 1993-07-01 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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