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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出口禽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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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时间:2004-02-04 10:22:43.267 肉业行业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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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
出口禽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
0215—93
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hloramphenicol residues in
poultry meat for export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1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禽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的抽样、制样和液相色谱测定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鸡肉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。 2
抽样和制样 2.1 检验批 以不超过 2 500
件为一检验批。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,如包装、标记、产地、规格和等级等。 2.2 抽样数量 批量,件
最低抽样数,件 1~25 1 26~100 5 101~250 10 251~500 15 501~1 000
17 1 001~2 500 20 2.3 抽样方法 按 2.2条规定的抽样件数随机抽取,逐件开启。每件至少取
500g(或一袋)作为原始 样品,原始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。加封后标明标记,及时送实验室。 2.4
试样制备 从原始样品中取部分代表性样品,用绞肉机绞碎,混匀后按四分法缩分出不少于 500g, 试样装入洁净容器内,密封,并标明标记。 2.5
试样保存 将试样于-18℃以下冷冻保存。 注:在抽样和制样的操作过程中,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。
3
测定方法
3.1
方法提要 以乙酸乙酯提取,取部分乙酸乙酯提取液,用氮气吹去乙酸乙酯后,残渣溶解于高氯 酸中。用正已烷抽去脂肪,用配有紫外线检测器的液相色谱仪测定,外标法定量。 3.2
试剂和材料 3.2.1 乙酸乙酯:分析纯。 3.2.2 甲醇:紫外光谱级。 3.2.3 正已烷:分析纯。 3.2.4
高氯酸:分析纯,0.5 mol/L。 3.2.5 氯霉素标准品:纯度≥99%。 3.2.6
氯霉素标准溶液:准确称取适量的氯霉素标准品,用甲醇配制成浓度为 100μg/mL 的标准储备溶液,根据需要吸取适量储备液,将甲醇吹去后用 0.5
mol/L高氯酸溶液配制 成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。 3.3 仪器和设备 3.3.1
液相色谱仪,配有紫外线检测器。 3.3.2 匀质器: 3 000 r/min。 3.3.3 离心机: 10 000 r/min。 3.3.4
微量注射器:25μL ,100 μL。 3.4 测定步骤 3.4.1 提取 称取试样5g(精确至0.1
g)置于50mL离心管中,加入10mL乙酸乙酯,称量后均质1min, 10 000 r/min离心10min。再称量,补入损失的乙酸乙酯。移取5.0
mL乙酸乙酯提取液, 置于带塞尖底离心管中,在 45℃ 水浴中用氮气吹去乙酸乙酯。残留物用0.5mL高氯酸溶 液(0.5
mol/L)溶解,称量后,加入1mL正已烷,振荡1min,静置分层后用吸管吸弃正已烷。 再重复处理三次。用氮气吹去残余的正已烷,称量,加入高氯酸溶液,以补入损失量。经 0.45
μm滤膜过滤后,供测定用。 3.4.2 测定 3.4.2.1 色谱条件 a. 色谱柱: μBondapak C18 , 300 mm×4
mm(内径);10 μm(粒度)。 b. UV 280 nm。 c. 流动相:甲醇-水混合液(35+65)。 d. 流速:1
mL/min。 e. 色谱柱温度:40 ℃。 3.4.2.2
色谱测定 根据样液中氯霉素含量情况,选定峰高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。标准工作溶液和样液 中氯霉素的响应值均应在仪器的检测线性范围内。对标准工作溶液和样品溶液等体积 参插进样测定。在上述色谱条件下氯霉素的保留时间约为
7.2 min。 3.4.3 空白试验 除不加样品外,按上述测定步骤进行。 3.5
结果计算和表达 用色谱数据处理机或按下式计算试样中氯霉素残留量:
h·Cs X=───- hs·c 式中:X—试样中氯霉素残留量,mg/kg; h—样液中氯霉素峰高,mm; hs—标准工作溶液中氯霉素峰高,mm; Cs—标准工作溶液中氯霉素浓度,μg/mL; c—最终样液所代表的试样浓度,g/mL。 注:计算结果需扣除空白值。
4
测定低限、回收率
4.1 测定低限 本方法的测定低限为 0.010 mg/kg。 4.2 回收率 回收率的实验数据:氯霉素浓度在
0.010~1.00 mg/kg,回收率为
87.2%~98.3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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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华。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
1993-12-28批准 1994-05-01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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