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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动物油脂水分和挥发物含量测定 GB 9696-8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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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时间:2004-01-31 16:49:06.797 肉业行业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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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UDC 664.3:543
动物油脂 水分和挥发物含量测定 GB 9696-88
Animal
fats-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
content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
662-1980《动植物油脂—水分和挥发物含量的测定》。 1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油脂中水分和挥发物含量的两种测定方法。 方法A,使用万用电炉或电热板; 方法B,使用干燥箱。 本标准方法A适用于所有动物油脂,方法B仅适用于酸值小于4的非干燥性动物油脂。 2
引用标准 GB 9695.19-88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
原理 于103±2℃加热所制备的试样,直至水分和挥发物完全排除,然后测其质量损失。 4 方法A 4.1 仪器和设备 4.1.1
实验室常规仪器。 4.1.2 带手柄的平底瓷皿:直径80~90mm,深约30mm。 4.1.3
温度计:刻度在80℃到至少110℃范围内,长100mm,具有加固水银球并在其上端具有 膨胀腔。 4.2 试样 4.2.1
液体试样:对于澄清无沉积物的液体样品,在密闭的容器中摇动,尽量使其均匀。 对于有混浊或有沉积物的液体样品,摇动密闭在容器中的样品,直至沉淀物完全与容 器壁分离,并均匀地分布在油体中。检查是否有沉淀物吸附在容器壁上,如有吸附,应完全 清除(必要时打开容器),使它们完全与油混合。 4.2.2
固体试样:将样品加温至刚变为液体,按(4.2.1)操作,尽可能使其充分混匀。 4.3
分析步骤 将温度计置于已恒重的手柄瓷皿中精确称重,再加入约20g的试样,精确称至0.001g。 在砂浴或电炉上,将盛有试样的手柄瓷皿加热,使温度以每分钟10℃的速度升至90℃, 并缓缓用温度计搅拌。 降低加热速度,观察从皿底升起气泡的速度,使温度升至103±2℃。不要加热到105℃ 以上,继续搅动,刮擦皿底直到气泡消失为止。 为了保证水分的排除,反复加热至103±2℃数次,加热间隔时冷至95℃。然后使手柄 瓷皿和温度计在干燥器中冷至室温,精确称重至0.001g。重复此操作过程,直至两次连续 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2mg为止。 5
方法B 5.1 仪器与设备 5.1.1 实验室常规仪器。 5.1.2 玻璃称量瓶:直径约50mm,高30mm。 5.2
试样 同方法A。 5.3
分析步骤 根据预计的水分和挥发物含量称取约5~10g试样置于已事先干燥并恒重的称量瓶中, 精确称量至0.001g
。 将称量瓶放入103±2℃的干燥箱中,盖斜支于瓶壁,烘干1h。取出,盖上瓶盖,置于干 燥器中,冷至室温,精确称重。重复上述过程,但每次在烘箱内的连续时间为30min,至两次 连续称重结果之差不超过2~4mg。 注:反复加热后,试样质量增加表明发生了脂肪的氧化。在这种情况下,则取记录的 最小质量数计算结果,或最好采用方法A。 6
分析结果的计算 计算公式: m2-m3 X(%) = ───- ×
100 m2-m1 式中:X——水分和挥发物的含量,%; m1——手柄瓷皿和温度计(方法A)的质量,或称量瓶(方法B)的质量,g; m2——加热前温度计,手柄瓷皿和试样(方法A)的质量,或称量瓶和试样(方法B)的质量,g; m3——加热后温度计,手柄瓷皿和试样(方法A)的质量,或称量瓶和试样(方法B)的质量,g。 当分析结果符合允许差要求时,则取两次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,精确至0.01%。 7
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,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每100g样品不得超过0.05g水分 和挥发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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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加说明: 本标准由商业部食品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。 本标准由长春肉蛋食品卫生检测研究中心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洵、宁振云、王世秀。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8-02-25批准
1989-03-01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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